一、基本案情與審理過程
2015年3月,福建省南平市環保局接群眾投訴,反映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粉塵污染問題。
3月27日,執法人員對這家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并對其顆粒物進行現場監測。綜合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環境監測報告、音像資料等證據材料,了解到這家公司當時運行著1條水泥
粉磨生產線生產水泥,熟料等生產原料全部外購,年設計產能60萬噸。生產線有兩臺
磨機,分別在磨尾、庫頂、包裝出口安裝了除塵器,總共安裝了6臺除塵器。
現場檢查時,這家企業生產線正常生產。經現場監測,5個廢氣排放口顆粒物超過了福建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分別為庫頂除塵1號出口顆粒物濃度24.8mg/m3,超標0.24倍;庫頂除塵2號出口顆粒物濃度22 mg/m3,超標0.1倍;包裝除塵2號出口顆粒物濃度22.9mg/m3,超標0.15倍;磨尾除塵1號出口顆粒物濃度36.1mg/m3,超標0.81倍;磨尾除塵2號出口顆粒物濃度28.1mg/m3,超標0.41倍。
4月13日,南平市環保局在取得監測報告后,對這家公司立案調查,5月20日對其下達《責令限制生產事先(聽證)告知書》,這家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5月28日對其下達《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責令其限制生產3個月(6月1日~8月31日停止現有兩臺磨機中一臺的運行),在8月31日前完善廢氣處理設施,以確保做到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整改治理期間須保留監測記錄。南平市環保局于7月2日對這家企業做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主要違法行為的認定
3月27日,南平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會同市環境監測站人員對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環境違法問題進行現場核實。經監測,其水泥粉磨生產線廢氣排放口顆粒物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根據南平市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數據〔南環監(2015)氣字第26號〕顯示,其5個廢氣排放口顆粒物超過了福建省規定的排放標準。這家企業廢氣執行的是《福建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311—2013)中表2的排放標準,顆粒物≤20mg/m3。其顆粒物最高超標0.81倍。這家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二)處罰措施的適用
鑒于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粉塵顆粒物排放污染問題被群眾反復投訴,影響惡劣,為有效解決其粉塵污染問題,執法部門認為,在新環保法及其配套法規全面實施之際,有必要對其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1.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這家公司顆粒物超標排放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4萬元。
2.根據上述同條規定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對于整改期間排放標準的具體規定,責令這家企業停止2臺磨機中的1臺的生產,以限制生產線的日產量并責令完成達標整改,限制生產期限為3個月。
3.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這家企業保存整改期間的監測記錄。
三、本案啟示
新《環保法》第六十條規定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超標超總量排污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以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這是賦予環境保護部門通過直接限制甚至停止排污者生產行為、督促其完成污染整治任務的強力執法手段。
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作為一種行政決定,主要通過限制生產或者責令停產的形式讓企業實施整改。糾正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環保部門應當及時下達責令改正的行政命令,并且在排污者構成違法行為時,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這就更有利于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案例提供單位:福建省南平市環境監察支隊(來自中國環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