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廢鋼鐵加工行業自律公約(草案)》 征求意見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廢鋼鐵加工行業發展,增強企業自律意識,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中國廢鋼鐵應用協會組織起草了《廢鋼鐵加工行業自律公約(草案)》,現面向全行業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15年8月20日之前反饋至協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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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廢鋼鐵加工行業發展,增強企業自律意識,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中國廢鋼鐵應用協會組織起草了《廢鋼鐵加工行業自律公約(草案)》,現面向全行業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15年8月20日之前反饋至協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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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張建濤
電話/傳真:010-62150481
郵箱:chinascrap@163.com
附:《廢鋼鐵加工行業自律公約(草案)》
附件:
廢鋼鐵加工行業自律公約(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利益、廢鋼鐵加工行業整體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加強行業自律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特制定本自律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廢鋼鐵加工行業是指從事將回收、拆解、機械制造等途徑產生的廢鋼鐵進行分類、加工,生產出符合鋼鐵企業煉鋼要求的煉鋼爐料的相關企業的總稱。
第三條 廢鋼鐵加工行業自律的基本原則是守法、誠信、公平。
第四條 倡議全行業從業者加入本公約,從維護全產業鏈和全行業整體利益的高度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和公平競爭環境。
第五條 中國廢鋼鐵應用協會作為公約組織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業自律公約的制定、修改、發布實施。本公約的執行接受各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六條 公約成員要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落實國家相關發展規劃。
第七條 鼓勵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惡性競爭。
第八條 公約成員要積極申請加入工信部《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公告》,并按《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應建立健全相應的質量、安全、環保等配套設施和制度,并指定相關人員做好生產過程中各項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 公約成員要通過合法渠道采購廢鋼鐵原料,建立供應商實名登記制度,做好供應商管理,對于無法開具發票的供應商及交易,要做好詳細記錄,逐步取消現金交易。
第十條 公約成員要爭取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鋼鐵冶煉企業及鑄造企業建立穩定的供需關系,按國標要求供應廢鋼鐵產品,如實開具增值稅銷售發票,抵制不符合質量、環保標準的供貨要求,拒絕虛開、代開增值稅發票。
第十一條 公約成員應安排專人及時按要求向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報送有關統計數據。
第十二條 公約成員應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和交流,參與同行業國際規則的制定,自覺遵守我國簽署的國際規則。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三條 中國廢鋼鐵應用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公約成員傳達廢鋼鐵加工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公約成員的訴求,維護公約成員的正當利益,組織公約成員實行自律。
第十四條 公約成員應充分尊重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原則。
第十五條 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公約組織機構進行調解,自覺維護行業團結,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十六條 公約成員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成員均有權向公約組織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組織機構進行調查;公約組織機構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第十七條 公約成員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公約組織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或取消公約成員資格等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公約經公約申請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蓋章簽字后生效,由公約組織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我國廢鋼鐵加工行業相關單位自愿接受本公約自律規則的,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公約成員也可以退出本公約,退出公約須書面通知公約組織機構;公約組織機構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約的單位名單。
第二十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國廢鋼鐵應用協會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狀況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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