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料生產線中砂的粗細程度按細度模數μf分為粗、中、細、特細四級,其范圍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粗砂:μf=3.7~3.1;中砂μf=3.0~2.3;細砂:μf=2.2~1.6;特細砂:μf=1.5~0.7。砂的公稱粒徑、砂篩篩孔的公稱真徑和方孔篩篩孔邊長應符合規(guī)定。
砂的實際顆粒級配與表中的累計篩余相比,除公稱粒徑的5.00mm和630μm的累計篩余外,其余公稱粒徑的累計篩余可稍有超出分界線,但總超出量不應大于5%。當天然砂的實際顆粒級配不符合要求時,宜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并經試驗證明能確保混凝土質量后,方允許使用。配制混凝土時宜優(yōu)先選用Ⅱ區(qū)砂。當采用I區(qū)砂時,應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夠的水泥用量,滿足混凝土的和易性;當采用Ⅲ區(qū)砂時,宜適當降低砂率,當采用特細砂時,應符合相應的規(guī)定,配制泵送混凝土,宜選用中砂。
對有抗凍、抗?jié)B或其它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含泥量應不大于3.0%。對于有抗凍、抗?jié)B或其它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含量不應大于1.0%。在嚴寒及寒冷地區(qū)室外使用并經常處于潮濕或干濕交替狀態(tài)下的混凝土對于有抗疲勞、耐磨、抗沖擊要職的混凝土有腐蝕介質作用或經常處于水位變化區(qū)的地下結構混凝土5次循環(huán)后的重量損失(%)≤8。
對于有抗凍、抗?jié)B要求的混凝土,砂中云母含量不應大于1.0%,當砂中含有顆粒狀的硫酸鹽或硫化物雜質時,應進行專門檢驗,確認能滿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后,方能采用。
對于長期處于潮濕環(huán)境的重要混凝土結構用砂,應采用砂漿棒(快速法)或砂漿長度法進行骨料的堿活性檢驗。經上述檢驗判斷為有潛在危害時,應控制混凝土中的堿活性檢驗。經上述檢驗判斷為有潛在危害時,應控制混凝土中的堿含量不超過3kg/m3,或采用能抑制堿-骨料反應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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