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東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東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
《條例》共七章四十三條,對建筑垃圾的處置許可、產生與運輸、利用與消納、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全面規范,內容涵蓋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體系、規范建筑垃圾核準管理、強化建筑垃圾源頭管控與運輸監管、提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與消納處置效能、強化建筑垃圾全過程閉環監管及科學設定法律責任等六大方面。《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東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方淑敏表示,《條例》針對違法傾倒、沿途撒漏、裝修垃圾監管短板及部門協同不暢等問題,以法治手段統籌化解痛點,構建權責清晰的管理體系。固化本地治理成熟經驗的客觀需求。依托東莞作為住建部治理試點城市及專項規劃先行先試的優勢,將已形成的綜合治理模式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剛性制度,確保治理成效制度化、長效化。
聚焦居民裝修垃圾處置的痛點難點,《條例》作出既貼合民生實際,又具備可操作性的系統規范。明確個人在裝飾裝修住房的過程中免于辦理排放處置核準手續,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責任。此外,還明確了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兩類主體的義務要求。
針對工程項目建筑垃圾的產生、運輸、消納各環節,《條例》均設定了嚴格規范,如施工單位需編制處理方案并備案、運輸車輛需密閉并整潔出場、消納場要建立臺賬等。在監管方面,通過東莞市建筑垃圾智能化管理系統推行電子聯單制度,對運輸車輛實行動態監控,并強化對處置場所的視頻聯網監管,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
《條例》還對跨區域違法傾倒建筑垃圾行為設置了禁止性規定及違反規定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將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建立常態化聯合執法機制,通過強化信息共享、嚴打違法犯罪行為、統一執法尺度等措施,持續保持對跨區域違法傾倒建筑垃圾的高壓態勢,切實遏制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擅自將本市行政區域外的建筑垃圾轉移至本市處置,或者擅自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垃圾轉移至市外處置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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