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加強規范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
2023-07-11來源:環球破碎機網
7月10日,記者從省財政廳獲悉,為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落實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治理恢復與監測責任,切實用好全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專戶資金,日前省財政廳結合我省實際印發《關于加強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的通知》,就進一步加強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據介紹,2019年1月,我省印發《山西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要求礦山企業開設基金專戶,提取基金并履行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基金政策實施以來,全省2749座有證礦山,開設基金專戶2330座,開設率達到84.8%;提取基金總額316.19億元,提取率達到82.9%,使用基金58.86億元,使用率18.6%。
為切實用好全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專戶資金,針對目前基金提取率不足、使用率低、使用審批流程不規范等問題,省財政廳再次對基金的提取、使用進行規范,明確了監管職責,優化了審批流程。
其中,我省境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礦業權人,必須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制度,開設專戶、足額提取、足額繳存;礦業權人要按規定在其基本開戶行開設基金專戶,基金專戶開設情況報屬地縣級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并出具基金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治理恢復和監測的承諾書;采礦生產
項目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統一納入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進行管理,分別計提;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的,基金本息及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和監測責任一并轉讓受讓人,受讓人要重新出具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治理恢復承諾書,承擔該義務。基金本息屬于礦業權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收、代管、擠占和挪用。
基金提取后,要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治理恢復,具體使用范圍嚴格執行《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因礦山開采造成地質環境以外問題的補償和賠償,也不能用于償還企業債務。此外,為進一步強化責任落實,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年到礦山企業的實地核查率要達到 100%;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的抽檢和實地核查率原則上不得低于20%;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抽檢和實地核查率不低于5%。發現惡意破壞礦山環境或拒不履行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等行為,要及時移送違法線索,聯合有關司法部門采取行刑銜接、公益訴訟等方式,按照懲罰性典型案件予以懲處等,以此推動我省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作重點突破并整體推進,助力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轉型發展。
責任編輯: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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