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河砂是礦 非法抽取判刑
2023-03-20來源:環球破碎機網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是總書記提出的重大國家戰略,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依法判處刑罰,并可以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案件詳情
菏澤市東明縣是黃河進入山東的第一縣,兩岸最寬20公里。灘區面積大、河勢不穩,亂采亂挖河砂等會加劇河勢變化,容易引發河堤坍塌。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宋某、馮某在未取得河道
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東明縣長興集鄉某村黃河灘涂地內,使用采砂船通過圍堰抽水淤砂的方式,從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抽取河砂,經委托鑒定機構測量,砂方量6219.9立方米。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79896元。
經相關專家對黃河生態環境的影響論證,認為李某、宋某、馮某非法采砂行為的采砂量相比黃河年均輸砂量較小,引發原有河床發生較大變化的可能性較小;非法采
礦行為不是在主汛期,河道內水砂條件較汛期穩定,對下游引發河勢變化的物理條件較小;采砂區距堤防較遠,不足以改變堤防工程的原有河勢穩定狀態;砂堆構筑成的砂場高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阻水障礙,影響行洪安全,建議清除砂場,恢復河道原貌。經東明黃河河務局測算,清障費用約需4800元。
法院審理
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判決被告人馮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宋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李某、宋某、馮某共同賠償因其犯罪行為導致的恢復河道清障費用人民幣4800元,交付至菏澤黃河河務局東明河務局用于清障恢復河道。
案件判決后,被告人主動履行了修復義務。
重要提醒
本案為山東省涉黃河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第一案,具有標志性意義。河砂是保持河床穩定和水流動態平衡不可缺少的鋪蓋層和保護層,在河道非法采砂,破壞河床結構和水流動態平衡,掏空防洪工程基礎,使堤防控水能力下降,影響防洪安全,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本案三被告人因一點私利,糾集在一起非法采砂,觸犯法律,走向犯罪道路,但三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恢復河道清障費用,并退出違法所得的,根據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本案事實,決定對三被告人適用緩刑。對三被告人適用緩刑,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彰顯了刑罰的教育和震懾作用,希望社會公眾提高責任意識,共同愛護保護守護母親河。
責任編輯: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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