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礦產都是穩增長的重要資源要素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山開采需要用地,特別是煤炭、金屬以及砂石等露天開采礦山用地規模相對較大。然而,長期以來,受一些客觀因素的限制及約束,一些地方存在著“合法采礦、違法用地”的尷尬局面,困擾著當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和管理相對人。管理部門不敢越雷池半步,礦業權人望礦望地興嘆:“采礦合法用地咋就這么難?”
在筆者看來,這里面有法律源頭上的原因。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側重于礦權及其收益的處置配置與監管,較少考慮與其相關的土地政策;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側重于農用地的保護、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置配置和用途管制,地政管理因礦業用地的特殊性而較少提前預設礦業用地的多種要求,導致土地用途與礦業需求不匹配。同時,采礦生產配套設施用地情況復雜,涉及管理機構眾多、相互掣肘,申請批復要件多、審批環節多等問題,也是造成“采礦合法、用地違法”的癥結所在。
去年11月,自然資源部印發了《關于做好采礦用地保障的通知》,在充分考慮了采礦用地的特殊性和礦產資源開發客觀規律的基礎上,提出多途徑、差別化保障采礦用地合理需求,從頂層設計上為有效破解采礦用地難題指明了方向。要確保好政策行穩致遠、落地生根,讓政策紅利進一步釋放,還需要各級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進一步解放思想,細化相關措施。
分類施策,解決實際問題。比如,對歷史遺留的非法采礦用地問題,要在尊重實際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執法不嚴格、礦山企業自身原因等不同原因,辨證施治、分類施策;針對新建礦山的外運礦石道路及生產配套用地,要增加臨時用地種類,把礦山用地從工業用地中分離出來,給予其特殊政策,最大限度地實現采礦用地合法化,等等。
契合最新政策,支持礦業實體經濟發展。利用好工業用地供應政策等相關紅利,結合礦山用地實際情況,健全礦山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體系,支持礦山企業選擇適宜的用地方式,將礦山用地的出讓年限與采礦期限相匹配,根據采礦權期限確定礦山用地出讓年限。
整合政府職能,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比如,積極探索推廣“凈礦”出讓,針對與礦權有關的土地使用權、林權、生態環境評估等眾多行政許可,統一由一個部門牽頭辦齊所有手續,做到“礦山企業少跑路,政府部門多服務”,推動政府由“重管理”向“重市場服務”轉變。
此外,要盡快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從根本上解決采礦用地問題。比如,可借鑒房產管理中房地一體、海砂開采中海域使用權與采礦權二權合一的做法,以礦權為主,推動采礦權與其相關的耕地、林(草、濕)地使用權等實現“多權合一”。
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進一步做好采礦用地保障,需要各級自然資源部門不斷解放思想,從實際出發、從問題著手,讓政策紅利成色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