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會上獲悉,《條例》將于12月1日施行。這是全國首部專門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管理的省級地方性法規,也是江西省以“小切口”立法解決礦山生態修復問題的重要嘗試。《條例》的出臺標志全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工作邁入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采礦權人、非法開采行為人承擔生態修復責任
江西省是礦業大省,目前,我省有持證礦山2542座,待治理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山3923座、面積13.48萬畝,其中廢棄露天礦山10.50萬畝,礦山生態修復任務艱巨,迫切需要出臺法規,將一些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依法有力有效破解難題,將“生態包袱”轉化為綠色發展資源。
記者從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條例》共33條,主要包括明確礦山生態修復涉及各方責任、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的過程管理、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修復、加大監管力度,嚴格責任追究等四方面的內容。
在明確礦山生態修復涉及各方責任方面,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條例》明確采礦權人、非法開采行為人為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的責任;厘清部門在礦山生態環境監管中的具體職責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日常巡查與情況報告的責任。
在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的過程管理方面,《條例》對采礦權人生態修復建立了“全鏈條”管理制度。包括前期方案報批制度;中期采取具體生態修復措施、落實礦山生態修復基金制度和“邊開采、邊修復”制度;后期實行修復驗收、后期管護制度。同時,明確了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的組織實施,包括公告歷史遺留礦山目錄,制定修復計劃,明確修復方式,修復過程中利用土石料、臨時使用土地、林地政策,竣工驗收等。
在加大監管力度、嚴格責任追究方面,《條例》規定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責任及公職人員在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對采礦權人不依法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修復基金落實不到位、修復主體不依法履行管護責任等進行責任追究。
在全國率先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修復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張圣澤在發布會上介紹了《條例》的特點亮點。
首先,全國省級層面首次對礦山生態修復進行立法。江西省作為國家生態文明綜合改革“試驗田”,在全國省級層面率先出臺《條例》,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管理,推動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礦山生態環境問題。
其次,立法“小切口”解決礦山生態修復問題。發揮了地方立法實施性、補充性、試驗性要求,《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實際管理需要幾條就定幾條。
再次,構建了企業主責、政府統籌、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監管體系。壓實企業、政府、監管部門各方職責。
最后,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修復。《條例》規定,允許社會投資者獲得修復后的相關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或者特許經營權發展適宜產業,并與生態修復
項目承擔單位同時簽訂礦山生態修復協議和自然資源資產配置協議;允許社會投資者從修復后產生的補充耕地指標、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定額、新增濕地占補平衡指標等生態修復產品收益中獲得投資回報;支持社會資本對修復形成的具有碳匯能力且符合相關要求的生態系統,按照規定申請核證碳匯增量進行交易;政府也可按規定批準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等其他方式支持社會資本獲得收益。此外,對于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社會資本與政府合作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按規定通過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貸款貼息、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會投資獲得合理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