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是部分地區混凝土企業的心病,尤其是在砂石等原材料價格波動劇烈的當下,穩定的現金流至關重要。
為了促進民營經濟發展,預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款項,9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行政法規《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適用范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付款期限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合同約定將檢驗或者驗收作為付款條件的,上述期限最長可以延長30日。基于合同性質確實需要更長時間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約定預留質量保證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質量保證期限屆滿后,與中小企業進行核實和結算。對核實、結算結果無異議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完成核實、結算之日起15日內返還質量保證金。
“借口”禁令
不得以審計為付款條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條件,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為由,拒絕履行對中小企業的付款義務。
延遲支付要貼息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遲延支付給中小企業造成的實際損失大于逾期利息的,中小企業有權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賠償實際損失。
據了解,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混凝土行業所在的建筑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砂石采
礦所在的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