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寧都三男子因不能正確處理糾紛,故意打砸毀壞他人財物案件。一審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張榮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判處被告人張福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判處被告人張家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寧都縣竹笮鄉松湖村張屋組村民以被害人曾某經營的順水砂場在該河段
采砂過界為由,要求順水砂場補償損失未果,雙方多次發生糾紛。
2018年1月5日17時40分許,被告人張榮某、張福某、張家某等幾十名村民來到順水砂場阻止采砂作業,激憤之下,被告人張榮某、張福某兩人先后來到采砂船上,張榮某手持鐵棍、張福某手持鐵錘對采砂船操作室機器進行打砸,而后合力將采砂船上的一臺電焊機(含配件)丟入河中。被告人張家某和其他村民則在采砂船旁的岸邊觀望鼓勁。隨后,張榮某、張福某、張家某等村民又來到砂場的活動板房(工棚),張家某等人采取用鐵錘砸、用腳踹等方式將活動板房破壞,還將砂場抽水管砸爛。18時許,寧都縣公安局接被害人曾某報警后趕赴現場,并開展調查。
2018年1月11日,寧都縣價格認定中心對順水砂場被毀損財物作出價格認定,被損壞的砂船液壓離合機、遠航寶、電焊機、活動板房材料等共計價值人民幣22677元。2018年1月15日,寧都縣公安局對張福某等人故意毀壞財物案進行立案偵查。
2018年2月8日,寧都縣公安局民警在處警時對張榮某、張福某、張家某等在場人員進行傳喚。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故意毀壞順水砂場財物的事實。
2018年3月7日,被害人曾某對三被告人等人出具刑事諒解書,不予追究經濟損失并予以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三被告人未能正確處理糾紛,故意打砸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于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在法庭上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定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家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酌定從輕處罰。故綜合以上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三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并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