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知道”是國家級魚種保護區,甘肅隴南市兩當縣水務局將嘉陵江數十公里河段采砂權拍賣,之后,兩當縣水務局以違反約定為由解除合同,而合同另一方則將水務局告上了法庭。
2016年3月14日,翁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當縣鑫源工貿有限公司(下稱“鑫源公司”),與兩當縣水務局簽訂協議,將長約7300米的“嘉陵江站兒巷采砂段”拍下,經營期限為三年。
2017年11月,兩當縣水務局以翁某違反“可開采深度2米”的約定為由,解除協議合同。翁某稱,其查閱法規咨詢律師后,才發現他所拍下的河段位于嘉陵江兩當段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翁某決定起訴兩當縣水務局,請求判令與水務局簽訂的開采協議無效,并賠償他損失,但甘肅省
礦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他的全部訴訟請求。2018年11月26日,翁某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6月25日,甘肅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翁某的訴訟請求。
翁某不服這一判決,表示將繼續申訴。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采砂未嚴令禁止”
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將翁某要求協議無效的理由,歸結為三個方面:第一、案涉采砂地點位于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生態敏感區,屬于嚴禁采砂區域;第二、案涉采砂地點包含鐵路安全禁采區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第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進行采砂作業,兩當縣水務局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實施采砂權出讓。
甘肅省高院經查確認,該采砂河段屬于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農業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勘探和開采礦產資源等工程建設的,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外從事可能損害保護區功能的工程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建設
項目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并將其納入環評報告書”。
對于鑫源公司提出了該采砂河段是生態敏感區,應適用法律禁止性規定認定案涉采砂權出讓協議無效的主張。法院認為,從上述規定及暫行辦法其他規定看,政府對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進行采砂作業并未持嚴令禁止態度。
對于鑫源公司提出采砂地段包含鐵路安全禁采區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問題,法院認為,因案涉采砂權出讓協議明確約定不得在禁采區域采砂,該約定包含了鐵路橋梁上下游范圍等區域,加之鑫源公司在參與采砂權竟拍活動前已實地考察并試開采,對采砂河段包含部分鐵路橋梁的事實是明知的,因此對于案涉采砂權出讓協議中約定的禁采范圍的指向也是明知的,不存在兩當縣水務局允許在禁采范圍內采砂作業的情形。
法院還認為,根據我國《影響評價法》規定,應當進行環評的規劃均為“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的規劃,本案中兩當縣人民政府及兩當縣水務局編制的規劃并不屬于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鑫源公司以兩當縣水務局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為由主張出讓采砂權行為無效的依據并不充分,該院不予支持。
“雙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違規和違法情形”
雖然甘肅省高院判決駁回翁某的訴訟請求,但判決書中認為雙方均存在違規。
判決書寫道:“縱觀本案,雖雙方在簽訂協議前及履行過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違規和違法情形,但鑫源公司與兩當縣水務局簽訂的采砂權出讓協議并不具備無效的情形。現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各方應摒棄成見,在本案外就后續事宜積極磋商,而不應試圖借助對方的違規而追求其他利益。”
“堅持依法行政和有錯必糾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法治并不要求硬性的、概無例外的撤銷已經存續的、存在瑕疵甚至違法情形的行政行為,而是要求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判決書如此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