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工程是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及“十三五”規劃明確的重大工程,是我國內河水運投資規模最大、技術和建設環境最復雜的重點工程。
2017年5月,長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工程指揮部出具《關于
采砂船在深水航道工程區域進行采砂的情況通報》,指出該工程已經施工結束,但發現有來歷不明的采砂船進行采砂作業,其中最近的采砂坑離所建工程丁壩只有十幾米,如不盡快控制,將對航道整治建筑物護底和壩體結構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并影響二期工程的治理效果,建議公安機關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
接到通報后,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將在這一國家重點工程附近江域進行非法采砂活動的徐靜海、王前軍、王行福等人抓獲歸案。公安機關查明,2017年4月至6月間,徐靜海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改裝的采砂船,雇用王前軍、王行福等人在長江117浮、118浮錨地附近進行非法采砂活動,并將采集到的江砂出售給他人謀利。根據調查取證情況,公安機關認定徐靜海伙同王前軍非法采砂11次,出售后獲利21萬余元,徐靜海伙同王行福非法采砂30余次,出售后獲利26萬余元。
2017年9月10日,公安機關將徐靜海、王前軍以涉嫌非法采
礦罪移送鼓樓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鼓樓區檢察院指控,2018年1月20日,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徐靜海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王前軍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徐靜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徐靜海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4月23日,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將另案處理的王行福移送鼓樓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徐靜海、王前軍、王行福等人非法采砂案的過程中,鼓樓區檢察院研究后認為,該案發生在長江流域,而長江作為中華民族的母親河,其水資源、漁業資源、江砂資源等都屬于不特定多數人享有的國家和公共生態資源,屬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徐靜海等人的行為已損害了國家和公共利益。
經過20余次科學分析和論證,相關專家就該案涉及的非法采砂危害損失定量分析形成了專家意見,認定該案造成的危害損失不僅包括非法采集的江砂資源,還包括對漁業等生物資源、對水資源以及對已建工程安全構成不確定風險的監測成本危害損失,在不考慮其他難以量化的危害損害前提下,定量分析計算得出該案生態損害賠償費用最低在207萬余元。
2018年7月31日,鼓樓區檢察院以王行福涉嫌非法采礦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以徐靜海、王前軍、王行福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鼓樓區檢察院指出,徐靜海、王前軍、王行福等三人的非法采砂行為破壞了長江干流生態資源環境,侵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構成民事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并在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按最低數額主張賠償費用,訴請三人按照其參與非法采砂數量比例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徐靜海應承擔207萬余元的全部賠償責任,王前軍在非法采砂總額47%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行福在非法采砂總額53%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評估費用4.8萬元,由三人共同承擔。
2018年11月23日,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王行福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