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水利部印發《河湖違法陳年積案“清零”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重點查處非法采砂等行為的水事違法案件。
為打贏河湖執法3年攻堅戰,鞏固和拓展河湖執法成果,維護良好水事秩序,促進河湖健康,決定在全國開展河湖違法陳年積案“清零”行動,特制定河湖違法陳年積案“清零”行動實施方案。
2020年6月底前對2018年前積累的河湖違法陳年積案基本“清零”,同時抓好年度新發生違法案件的查處整改,消存量、遏增量,維護河湖良好的水事秩序。
查處重點:
1.非法侵占河湖及違法涉河湖
項目,重點是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及未按照行政許可批復要求建設等行為。
2.非法采砂,重點是在禁采區、禁采期,或者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采砂等行為。
3.非法取水,重點是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等行為。
4.人為造成水土流失,重點是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開工建設等行為。
5.其他違法活動,包括在河湖管理范圍內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動;違法設障、非法種植礙洪林木及高稈作物、破壞水利工程和水文設施等行為。
對非法采砂,依法嚴厲打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罰款到位;情節嚴重的,依法扣押或者沒收非法采砂船舶。對涉嫌犯罪的,要積極運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
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移送公安機關,加大打擊力度。
要將中央掃黑除惡決策部署貫徹于“清零”行動的全過程,在查處河湖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黑涉惡及其“保護傘”問題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等機關移交線索,并積極配合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嚴查實處一批重大涉河湖違法案件。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9年5月15日—5月30日)。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河湖違法陳年積案“清零”行動,并于5月30日前,將工作實施方案報水利部,抄報有關省級河長、湖長。
(二)全面梳理排查(2019年6月1日—6月30日)。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管理范圍和轄區內河湖違法行為及案件進行全面排查,對陳年積案和年度新發生的違法案件梳理歸類,逐一登記造冊建賬,完成查處和整改案件臺賬(見附件),并實行動態管理。
(三)制定查處方案(2019年7月1日—7月10日)。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針對案件及涉案人,制定查處和整改方案,逐一明確執法主體(原則上為立案單位,有關河湖執法職權由綜合執法機構行使的,綜合執法機構為執法主體)、督辦主體(原則上為執法主體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任主體(原則上為立案單位的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河長湖長)“三個主體”,落實查處和整改措施、時間節點等,依法嚴格查處,杜絕違法案件不立不查現象。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查處和整改方案報送水利部、有關省級河長、湖長;流域管理機構要將查處和整改方案報送水利部,并抄送相關地方省級河長辦。
(四)依法查處整改(2019年7月1日—2020年5月31日)。各執法主體要嚴格執法,依法履職到位。對未進入司法程序的陳年積案要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對進入司法程序的,要加大跟蹤協調力度,盡早結案。年度新增違法案件,原則上要在次年3月底前結案“清零”。
(五)抽查督辦落實(2019年9月1日—2020年3月31日)。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層級交辦、掛牌督辦等措施,督促有關地方及時查處和整改“清零”。流域管理機構組織對其直屬單位和管理范圍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查處整改工作進行抽查督辦。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市縣依法查處整改工作進行抽查督辦,確保陳年積案完成“清零”。
(六)及時驗收總結(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日)。6月底前,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完成本流域和本轄區河湖違法陳年積案“清零”行動的驗收和自評,形成專題報告,報水利部。報告要全面總結“清零”行動取得的成效和經驗,剖析問題及根源,研究提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河湖執法的對策建議,為打好河湖執法3年攻堅戰奠定基礎。各地要把河湖違法陳年積案“清零”行動開展情況作為重點內容,納入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予以考核。鼓勵各地積極探索河湖執法第三方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