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砂石等建材價格暴漲、甚至無貨,那么,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如何充分考慮到施工期間砂石等建筑材料對工程實施的影響?關于價格大幅變動后,超出幅度后的調整辦法,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共同分擔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風險?
建材價格,特別是砂石近期價格波動很大,一些地區漲幅大大超過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合同約定波動范圍。
江西南昌:砂子買不到了,南昌市緊急通知保障群眾用砂;
陜西西安:多數砂石基地陸續停產,砂石緊缺;
廣東深圳:當地協會發文警示,砂石等原材料上漲近一倍;
河南鄭州:河砂價格暴漲至170元/噸、石子120元/噸,使用河砂的混凝土結算價格執行640元/立方;
安徽淮南:砂石、水泥價格依然持續上漲,且購買困難,2018年6月26日0時起,所有混凝土價格上調35元/方。
《水泥行業去產能行動計劃(2018-2020)》提出,實行去產能與節能減排量雙控制目標,三年內壓減熟料產能39270萬噸,關閉水泥粉磨站企業540家,水泥產能平均利用率達到70%,水泥產能集中度達到60%。2018年,全國范圍內完成壓減熟料產能13580萬噸,關閉水泥粉磨站企業210家。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臺班價格出現持續大幅度的漲落,全國多個省份已出臺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確或強行約定承包人承擔全部風險”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要求發承包雙方需簽訂補充協議,進行差價調整。
各地政府關于建筑材料價格調整的政策文件目錄表

2017年12月27日,華夏時報一篇關于“建材價格上漲”的報道迅速傳遍“工程圈”,一時間議論紛紛,有同情有指責,更多的是期待。


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中,有如下規定:
第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
近日,吉林、濟南已分別針對建筑材料價格上漲發文,要求切實維護施工企業權利。
濟南
2018年1月30日,濟南市住建委印發《關于加強工程建設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濟建標字〔2018〕2號),明確工程計價中應推行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
1、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經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表述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明確約定的,發承包雙方可在協商基礎上調整工程造價,并簽訂補充協議。調整的范圍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價格發生波動時,波動的幅度在±5%以內(含5%)的,材料價差不進行調整;波動的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調整材料價差。
3、調整辦法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附錄“A.2 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條款“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中“第2種方式: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的有關規定進行。


主要材料,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1)金屬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漿、磚、瓦、砂子、碎石、石材、砌體材料、防水材料、瀝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溫材料、門窗、面磚、管材、管件、電線電纜、燈具、衛生潔具、散熱器、各類新材料等。
(2)合同價中單種材料合價占單位工程中分專業工程造價(如土建工程造價、裝飾工程造價、安裝工程造價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種類。
吉林
吉林省規定,合同中未明確調整辦法的:
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價差在5%以內(含5%)的,由施工單位承擔;
超過5%以上部分的價差,由建設單位承擔。

關于調整建設工程材料價格指導性意見的通知
吉建造〔2017〕13號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梅河口、公主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出現大幅增長,其漲幅和影響時間是發承包雙方在工程發包和投標報價時無法預測的。合同中對價格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解決辦法不約定或約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當事雙方的責任。
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建設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
一、各市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發布本地區的市場材料價格及綜合價格,以指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工程結算。
二、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標底(招標控制價)和招標文件時,應考慮物價上漲對工程造價的影響。
三、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工程造價管理的相關規定,就材料價差調整等問題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
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合同中對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未明確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未明確調整辦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價差在5%以內(含5%)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超過5%以上部分的價差,由建設單位承擔。
四、承發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工程承包風險意識,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慮物價上漲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響,明確約定材料價格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后的調整辦法。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考慮價格風險因素并計算相應的風險費用,不得盲目壓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11月1日
各地對價差調整的規定如下:
湖北
于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材料價格調整的指導性意見
鄂建文[2011]145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建設局),各個有關單位:
為規避建設工程在招投標至竣工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波動風險,保證竣工結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實性,經市場調查研究,現對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材料價格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
一、凡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材料價格等風險的承擔范圍、幅度及調整辦法的,按合同規定條款執行。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的,雙方可參照第二條的內容協商解決。
二、凡雙方在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材料價格等風險的承擔范圍、幅度及調整辦法,在工程價款調整和工程結算時可參照下列規定執行:對于招投標的建設工程,扣除招標控制價中明確給出材料價格風險系數之后,其材料價差調整原則:材料變化幅度超過±5%(含±5%),變化幅度以內的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過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沒有招標的建筑安裝工程,可參照上述的規定辦理。
三、建筑工程材料差額的計算是以投標截止期前一個月省級或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預算價格或市場價格為基礎,與施工期省級或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市場材料信息價格或發、承包雙方認定價格之差。計算的材料差額,計取稅金后單獨列項,計入含稅工程造價。
四、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上漲差額由發包人承擔。
五、本指導性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與本指導意見規定不符的,以本指導意見為準。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京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范與控制的指導意見
京造定〔2008〕4號
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嚴禁強行約定承包人承擔全部風險。施工合同中僅明確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承包人應當承擔風險,但沒有具體約定范圍和幅度,視為其風險范圍和幅度約定不明,應當按照以下辦法執行并簽訂補充協議:
(一)風險范圍和幅度 風險范圍應包括:鋼材、木材、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混凝土預制構件、瀝青混凝土、電線、電纜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機械。
風險幅度建議在±3%~±6%區間內考慮。
(二)市場價格變化幅度確定的原則及調整辦法
1、以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北京工程造價信息》中的市場信息價格(以下簡稱造價信息價格)為依據,造價信息價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為準,造價信息價格中沒有的,按發包人、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市場價格為準。
當投標報價時的單價低于投標報價期對應的造價信息價格時,按施工期對應的造價信息價格與投標報價期對應的造價信息價格計算其變化幅度;當投標報價時單價高于投標報價期對應的造價信息價格時,按施工期對應造價信息價格與投標報價時的價格計算其變化幅度。
2、施工期市場價格以發包人、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價格為準。若發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確認價格達成一致,可以參考造價信息價格。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市場價格變化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調整辦法,可采用加權平均法、算術平均法或其他計算方法。
3、主要材料和機械市場價格變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約定價格變化幅度時,不做調整;變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時,應當計算超過部分的價差,其價差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4、人工市場價格的變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時,不做調整;變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時,其價差全部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浙江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要素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
建建發[2008]163號
一、凡施工合同對建設工程要素價格的風險范圍、幅度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發承包雙方可本著實事求是、風險合理分擔的原則,按以下辦法簽訂補充協議,協商解決。
(一)調整范圍
……
2、人工費調整范圍
當結算期人工市場價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價平均值與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期對應的市場價或信息價之比上漲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時。(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期采用的人工單價與對應的市場價或對應的信息價相比較,取大值參與調整條件的判別計算。)
3、材料費調整范圍
(1)單種規格材料的合價占工程合同造價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該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價平均值與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期對應的信息價之比上漲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時;
(2)單種規格材料的合價占工程合同造價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價平均值與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期對應的信息價之比上漲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時。
(二)調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費的調整范圍,人工費上漲的價差由發包方承擔,下降的價差由發包方受益。
計算式 A=∑×(B÷C-1.15)×C×E 當B≥1.15C時
A=∑×(B÷C-0.85)×C×E 當B≤0.85C時
其中 :A為人工費差價合計
B為結算期人工市場價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價平均值
C為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期對應的人工市場價或人工信息價
E為一、二、三類定額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調整范圍的材料,當材料費上漲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價的比例在3%及以下時不予調整,大于3%時可以抽料補差,材料費上漲的價差由發包方承擔,下降的價差由發包方受益。
計算式 A=[∑(B-C)×E+F]-0.03G當[∑(B-C)×E+F]≥0.03G時
A=[∑(B-C)×E+F]+0.03G當[∑(B-C)×E+F]≤-0.03G時
其中 :A為材料差價合計
B為結算期材料市場價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價平均值
C為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期對應的材料市場價或材料信息價
E為單種規格材料定額用量
F為材料差價合計對應的稅金
G為工程合同造價
上海
關于建設工程要素價格波動風險條款約定、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等事宜的指導意見
滬建市管(2008)12號
如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可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協商訂立補充合同協議,建議可采用投標價或以合同約定的價格月份對應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價格為基準,與施工期造價管理部門每月發布的價格相比(加權平均法或算術平均法),人工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于±3%(含3%下同)、鋼材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于±5%、除人工、鋼材外上述條款所涉及其他材料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于±8%應調整其超過幅度部分要素價格。
山東
關于加強工程建設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
魯建標字[2008]27號
二、發承包雙方簽訂固定價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對材料價格風險幅度以及調整辦法進行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發承包雙方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協商、調整,并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合同。
1.調整的范圍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較大、占工程造價比例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圍以合同約定為準,當合同未對主要材料范圍進行明確約定時,則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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