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個部門以聯合令形式發布了新修訂的《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3月1日正式實施。對比1994年原國家經貿委等六部門聯合發布的《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簡稱“老《辦法》”),修訂后的《辦法》對粉煤灰處理提出了更嚴苛的要求,其《辦法》也更具可操作性。
從適用對象看,老《辦法》適用對象是排放粉煤灰的燃煤電廠、儲運和綜合利用粉煤灰的單位。《辦法》則規定,粉煤灰的產生、儲運、綜合利用等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從粉煤灰綜合利用原則看,老《辦法》是誰排放、誰治理。《辦法》是誰產生、誰治理。
增加粉煤灰全過程管理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粉煤灰概念。在原有粉煤灰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展為粉煤灰不僅包括鍋爐煙氣經除塵器收集后獲得的飛灰,還包括燃燒副產物爐底渣。新建和擴建燃煤電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中須提出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明確粉煤灰綜合利用途徑和處置方式。
《辦法》還增加了全過程管理要求。一是在常規燃煤電廠基礎上,增加了煤矸石、煤泥綜合利用電廠;二是明確“新建和擴建燃煤電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中須提出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明確粉煤灰綜合利用途徑和處置方式。”
三是規定“新建電廠應綜合考慮周邊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節約土地、防止環境污染,避免建設永久性粉煤灰堆場(庫),確需建設的,原則上占地規模按不超過3年儲灰量設計。”四是在建材領域大宗利用的基礎上,增加了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及相關產品等高附加值利用。
除此以外,《辦法》對粉煤灰堆放、運輸,處置和利用規定進一步細化。如“粉煤灰堆場(庫)選址、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應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等要求。粉煤灰運輸須使用專用封閉罐車,并嚴格按照環境保護部門有關規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等。
中國能源法研究會副秘書長蘇苗罕接受《中國能源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辦法》要求新建和擴建燃煤電廠必須事先提出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但是,對于貯灰池(場)落實防滲漏、防揚散、防流失設施要求,沒有更具體的規定。此外,已有的粉煤灰貯灰池(場)有不少存在距離居民區、水源或者牧場太近的問題,如何整改,也需要有更明確的規定。
明確管理部門職責
老《辦法》已經和現實嚴重脫節,《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管理部門的職責。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之所以理順相關部門在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中的職責,是因為老《辦法》頒布以來,國家管理體制經歷了兩次機構改革,聯合發布的六個部門中原國家經貿委、電力工業部早已撤銷以及電力體制改革成立了五大電力公司,地方主管部門不明確,導致分級管理無法落實,造成了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在管理效力上有所削弱。
“尤其是在二次利用過程中,有可能因其使用量超標而使相應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超過國家標準。而老《辦法》并沒有明確由哪些部門負責檢測粉煤灰相關產品環境安全性,很容易使得有些地方企業,為了利益,一哄而上投資粉煤灰產品。”業內知情人士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辦法》進一步明確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主體,可以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體制。
具體來看,《辦法》有二點已經明確,一是國家發改委作為粉煤灰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的牽頭部門,科技部、工信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部、住建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等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能形成共同推動的協調和管理機制。
二是對省級管理部門提出相關要求。明確各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區域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粉煤灰綜合利用數據信息統計體系。同時,對違規占地、產生環境污染以及綜合利用產品達不到質量和建筑工程要求的行為,進一步明確了處罰部門等。
《辦法》還要求以省為單位編制粉煤灰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從電廠建設、粉煤灰堆存、運輸和綜合利用等方面予以統籌考慮,并納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另有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雖然國家強化管理粉煤灰綜合利用,但是也要防止在實際中電力企業夸大上報其粉煤灰的綜合利用率。
蘇苗罕認為,新規對于如何保障統計數據真實性的問題力度不夠。新規定明確了粉煤灰綜合利用單位的申報義務和統計主管部門,但是對于企業申報數據造假的法律責任仍然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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